浙交〔2022〕97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行為,強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我廳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8月16日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建設高水平交通強省決策部署,深入開展交通建設領域違法轉分包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施工分包行為,促進交通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打造清廉交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施工分包的范圍
除規定不得分包的工程內容外,承包人可以采用施工分包的方式,將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專項工程依法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分包人實施,但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下列工程內容不得分包:
(一)滑坡體的預應力結構和抗滑樁。
(二)單獨招標路面合同段的瀝青面層結構。
(三)橋梁索塔、錨碇、沉井基礎等結構;澆筑高度≥30米的非柱式混凝土墩;預應力混凝土橋梁上部承重結構(購買專業化生產的符合相關要求的梁板除外);拱橋、斜拉橋、懸索橋等特殊橋梁上部承重結構(鋼結構除外)。
(四)水底隧道;采用盾構法或隧道掘進機(TBM)施工的隧道;設計明確的高風險和技術特別復雜的隧道;單獨招標隧道合同段的二次襯砌。
(五)船閘閘首與閘室混凝土結構;高樁碼頭現澆混凝土靠船上部結構;碼頭工程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預制(購買專業化生產的符合相關要求的梁板除外)。
(六)其他高風險和技術復雜的工程內容。
發包人可以結合項目實際在招標文件中按合同段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內容。
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構成主體工程的鋼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鋼結構以及購買的梁板、商品混凝土等除外)的采購供應,應當由承包人完成,不得由分包人實施。
二、施工分包的方式和條件
施工分包可以按專業分包或專項分包的方式實施。鼓勵采用專業分包的方式依法進行分包。
專業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者專業承包資質,并在規定可以承接的專業工程范圍內承攬工程。
專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經發包人認可的類似工程業績且具備分包工程所需機械設備及類似工程業績人員,并在規定可以承接的專項工程范圍內承攬工程。專項工程類別包括:
(一)路基土石方、軟基處理、排水防護和小型構造物工程等。
(二)路面基層、底基層、水泥混凝土路面和路面附屬工程等。
(三)橋梁基礎、下部構造、非預應力上部構造、橋面系及附屬工程等。
(四)隧道開挖初支、襯砌防排水和隧道附屬工程等。
(五)水運工程的土石方、地基處理、樁基礎、碼頭護岸混凝土、船閘混凝土、砌筑、鋼構件、疏浚吹填、設備安裝和航標工程等。
(六)附屬工程中的綠化、臨時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與設施等。
專項工程的類別與資格條件詳見附件1。
專項工程的分包人承接同一合同段中同類專業工程范圍內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項工程的,應當具有與該專業工程相適應的資質。
三、勞務合作的范圍和條件
承包人及有資質的分包人可以采用勞務合作的方式,將所承包或分包工程中以勞務活動(可以使用必要的小型機具)為主的施工活動,依法以合約形式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勞務合作單位實施。
勞務合作單位不得再將承擔的勞務作業內容轉給其他單位實施;以專項分包實施的,分包人不得再進行勞務合作。
勞務合作應當選擇具有施工勞務資質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勞務作業人員的單位實施。
四、施工分包的程序管理
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按合同段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內容。除明確不得分包的內容外,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定一律不得分包或者對分包作出不合理限制的條款內容。
對明確允許分包的工程內容,承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提出分包申請,提供分包人資質(資格)證明等相關資料(附件2),報監理人審核及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應當報監理人及發包人。分包內容發生較大變更的,承包人應當將補充合同報監理人審核和發包人認可。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承包人應當在相應數字化監管平臺進行登記。
監理人和發包人對承包人提出的分包申請不應拒收,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分包應當在約定時限內及時認可,超過約定時限未對分包申請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
以PPP模式實施的項目,施工分包應當經實施機構認可。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在分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及其執行情況實施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落實。
承包人應當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及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技術等實施有效管理,并負責工程質量檢驗和試驗檢測工作;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承包人應當對其申報的施工分包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分包人應當按照要求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并依據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向承包人負責,并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就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向承包人負責。
項目參建各方應當有效利用數字化手段強化分包合同管理,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及時通過陽光監管等數字化平臺對分包合同相關信息進行陽光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勞務合作的程序管理
承包人或有資質的分包人擬實施勞務合作的,由承包人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提出勞務合作申請,提供勞務合作單位資質證明等相關資料(附件3),報監理人。承包人和勞務合作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應當報監理人。
監理人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勞務合作應當在約定時限內及時審核,超過約定時限未對勞務合作申請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
監理人應當在勞務合作的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及其執行情況實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
承包人應當建立勞務合作管理制度及臺賬,對勞務合作隊伍進行培訓和交底;承包人應當對其申報的勞務合作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勞務合作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委派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進場,并接受承包人的管理;勞務合作單位就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及委派人員的行為向承包人負責。
勞務合作的結算費用不得明顯偏離市場正常標準,應當以人工及小型機具為主。
六、相關行為處理
公路水運工程有下列行為的,按照轉包相關條款依法認定并處理: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且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四)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公路水運工程有下列行為的,按照違法分包相關條款依法認定并處理:
(一)承包人以勞務合作、設施設備租賃等名義變相實施專業分包的。
(二)勞務合作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構成工程實體的主要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三)勞務合作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內容轉給其他單位實施的。
公路水運工程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在招標文件中設定一律不得分包或對分包作出不合理限制,或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分包拖延、拒絕認可,或拒不履行分包相關管理和信息公開責任的,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違規情節嚴重的,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約談。
(二)監理人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分包、勞務合作拖延、拒絕審核,或對相關報審資料審核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拒不履行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相關責任的,由發包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違規情節嚴重的,由發包人進行約談。
(三)承包人未按要求建立分包或勞務合作管理制度,或未對工程質量檢驗、試驗檢測工作進行管理,或拒不履行分包和勞務合作相關管理和信息公開責任的,由監理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發包人進行約談,違規情節嚴重的,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約談。
(四)分包人和勞務合作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施工分包或勞務合作進行管理,或提供虛假資料,或拒不履行相應管理責任的,由監理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違規情節嚴重的,由發包人約談相應承包人。
(五)施工相關各方存在擅自指定分包、超資質違規分包等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其他
分包人依法合規并經公開的專業(項)分包業績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共同出具。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公路水運工程的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試行,《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浙交〔2012〕253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劃分與資格條件
2.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審核表
3.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框架格式)
4.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勞務合作審核表
5.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框架格式)
編號 | 工程類別 | 資格條件(最低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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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 | 人員 | 業績 | 機械設備 | ||
一 | 專項工程(公路工程) | ||||
ZX1 | 土石方工程(土方和石方開挖、運輸、填筑等) | 具有經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現場負責人1人;具有與分包工程類似工程業績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 分包人與現場負責人具有1個及以上類似項目工程業績 | 壓路機、推土機、挖掘機、空壓機和風鉆(或潛孔鉆機)、自卸汽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ZX2 | 軟基處理工程(濕噴樁、粉噴樁、噴漿樁、塑料排水板、沙井、砂樁、碎石樁、水泥攪拌樁、打入樁、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等) | 相應成樁(孔)或打設設備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3 | 排水及防護工程(邊溝、排水溝、截水溝、盲溝、滲溝、跌水、急流槽、水簸箕、檢查(雨水)井、路面排水等以及護坡、護面墻、擋土墻、河道防護、橋臺錐坡、植物護坡、錨索邊坡加固等) | 挖掘機、空壓機、風鉆、卷揚機、潛孔鉆機、張拉壓漿設備、噴壓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4 | 小型構造物(圓管涵、排水泵站、箱涵、渡槽、倒虹吸、通道等) | 挖掘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5 | 路面基層及底基層工程(碎石底基層、各類穩定土、混合料底基層、混合料基層) | 攤鋪機、壓路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6 | 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基層、底基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橋面鋪裝水泥混凝土層等) | 具有經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現場負責人1人;具有與分包工程類似工程業績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 分包人與現場負責人具有1個及以上類似項目工程業績 | 水泥路面設備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ZX7 | 路面附屬工程(路緣石、路肩、人行道舊路面拆除等其他附屬工程) | 根據施工特點配置設備,滿足實際施工要求 | |||
ZX8 | 橋梁基礎工程(擴大基礎、樁基、承臺、樁的制作、鋼筋加工及安裝等) | 挖掘機、鉆機、鋼筋加工設備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9 | 橋梁下部構造工程(墩臺身(砌體) 澆筑、鋼筋加工及安裝、墩臺身安裝、墩臺帽、組合橋臺、支座墊石和擋塊等) | 吊機、鏟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10 | 非預應力上部構造工程(預制和安裝、現澆等) | 龍門吊(如承包人提供不需要)、汽車吊、平板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11 | 橋面系和附屬工程(水泥混凝土橋面鋪裝、橋面排水設施、搭板、伸縮縫安裝、混凝土護欄、人行道等) | 拋丸機、灑布機、叉車或吊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12 | 隧道開挖及支護工程(開挖運輸、鋼纖維噴射混凝土支護、錨桿支護、鋼筋網支護、超前錨桿等) | 挖掘機、鏟車、鉆機、空壓機、噴漿機、自卸汽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13 | 隧道襯砌及防排水工程(混凝土襯砌、鋼支撐、襯砌鋼筋、水層、止水帶、捧水溝等) | 臺車、噴射泵、噴漿機、運輸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14 | 隧道附屬工程(溝槽、檢修道、隧道瓷磚、涂裝等) | 具有經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現場負責人1人;具有與分包工程類似工程業績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 分包人與現場負責人具有1個及以上類似項目工程業績 | 根據施工特點配置設備,滿足實際施工要求 |
ZX15 | 綠化工程(中央分隔帶綠化、路側綠化、互通立交綠化、服務區綠化、取棄土場綠化等) | 挖掘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16 | 環境保護工程(聲屏障等) | 吊機、挖掘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17 | 與工程施工方案相關的臨時工程(鋼便橋、隧道支洞、大臨工程等) | 根據施工特點配置設備,滿足實際施工要求 | |||
二 | 專項工程(水運工程) | ||||
ZX18 | 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圍堰、便道等修建與拆除、陸域(堆場)填筑、陸上土石方工程、航道疏浚土方、炸礁及水下石方爆破、防波堤土石方等) | 具有經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現場負責人1人;具有與分包工程類似工程業績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 分包人與現場負責人具有1個及以上類似項目工程業績 | 推土機、挖掘機、挖泥船、駁船、自卸汽車、壓實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ZX19 | 地基處理工程(粉噴樁、塑排樁、真空預壓等) | 根據施工特點配置設備,滿足實際施工要求 | |||
ZX20 | 樁基工程(鉆孔灌注樁、PHC樁、鋼管樁、方樁、預制型嵌巖樁等) | 鉆機、打樁機(船)、運樁車(船)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21 | 碼頭及護岸混凝土工程(除碼頭靠船結構外的碼頭胸墻及墻身等混凝土結構、防波堤和護岸混凝土,混凝土構件安裝、非預應力混凝土構件制作) | 混凝土拌和設備、澆筑設備、運輸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22 | 船閘混凝土工程(除船閘閘首與閘室結構外的混凝土結構,混凝土構件安裝、非預應力混凝土構件制作) | 具有經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現場負責人1人;具有與分包工程類似工程業績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 分包人與現場負責人具有1個及以上類似項目工程業績 | 混凝土拌和設備、澆筑設備、運輸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ZX23 | 砌筑工程(碼頭和護岸基礎、墻身及附屬結構等的砌筑、其他簡易附屬砌筑工程等) | 砂漿攪拌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24 | 鋼構件工程(鋼構件、壓型板、鋼引橋、鋼結構涂裝、鋼躉船、其他簡易鋼結構構件等) | 鋼構件加工、安裝、起吊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25 | 疏浚與吹填工程(基建性疏浚、維護性疏浚、吹填、圍埝等) | 根據施工特點配置設備,滿足實際施工要求 | |||
ZX26 | 設備安裝工程(港口、碼頭等大型機械設備安裝,小型設備、管道及附屬設備安裝、供電、給排水、照明設備、消防系統、環保系統等) | 起重、安裝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27 | 航標工程(航道標志、標牌安裝及附屬設施等) | 打樁或焊接設備、起重設備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28 | 綠化工程 | 推土機、挖掘機等滿足實際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 | |||
ZX29 | 與工程施工方案相關的臨時工程(鋼便橋、大臨工程等) | 根據施工特點配置設備,滿足實際施工要求 |
根據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擬將本合同段的以下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條件經自查符合規定,分包合同已經雙方協商一致,現上報分包人情況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等資料,請予以審核。 附件:1.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 2.分包人相關資料: a)分包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復印件; b)分包人擬投入的具有類似工程業績的主要管理人員簡歷表、身份證、相關證書、勞務合同等證明材料; c)分包人擬投入的主要施工設備; d)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單; e)承包人供應材料清單; f)其它材料。 項目經理(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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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分包工程名稱(部位) | 分包人名稱 | 擬分包方式(專業/專項分包) | 擬分包工程合同金額(萬元) | 占合同總金額的% | 擬分包施工工期 (年月~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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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意見 | 專業監理工程師(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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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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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意見 |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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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資質證書復印件為專業工程分包人提供。 2.本表由承包人填報一式三份,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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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崗位名稱 | 姓名 | 身份證號 | 擬進場時間 | 備注 |
現場負責人 | |||||
技術(質量)管理人員 | |||||
安全管理人員 | |||||
制表: 復核: 監理審核人: |
序號 | 設備名稱 | 型號 | 性能 | 數量 | 進場時間 | 備注 |
制表: 復核: 監理審核人: |
序號 | 清單編號 | 工程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元) |
金額 (元) |
制表: 復核: 監理審核人: |
序號 | 材料品種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結算單價 |
制表: 復核: 監理審核人: |
根據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擬將本合同段的以下工程進行勞務合作,勞務合作單位條件經自查符合規定,勞務合作合同已經雙方協商一致,現上報勞務合作單位情況及擬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等資料,請予以審核。 附件:1.擬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含合同附件); 2.勞務合作單位相關資料: a)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 b)勞務計價清單; c)甲方提供材料清單; d)甲方提供機械設備清單; e)其它材料。 項目經理(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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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合作工程名稱(部位) | 勞務合作單位名稱 | 擬合作工程合同金額(萬元) | 占合同總金額的% | 擬合作施工工期 (年月~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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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意見 | 專業監理工程師(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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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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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承包人填報一式二份,監理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甲方特指擬實施勞務合作的承包人或專業分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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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程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金額(元) |
序號 | 品種 | 規格型號 | 單位 | 圖紙數量 | 單價(元) | 金額(元) |
序號 | 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到場時間 | 備注 |
序號 | 崗位或工種 | 姓名 | 身份證號 | 到場時間 | 備注 |
現場負責人 | |||||
…… |